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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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2.23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321300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2.23
主
旨:
訂定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內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室內裝修本市
建築物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