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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2.23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1989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2.23
旨: 訂定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主管機關派員至建築工程現場辦理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勘驗
者,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四千 元。
二、法定工程造價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勘驗日期前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不予勘驗並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