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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4.27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27050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4.27
旨: 訂定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本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