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4 04:09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0.04.08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3487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內
容: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
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
二人代理。
圖表附件: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DOC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