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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4 04:09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0.04.08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3487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容: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
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
二人代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