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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第2.4條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7.21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103348845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07.21
旨: 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第2.4條
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按實際挖掘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十四元計算。

但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道路之挖掘面積,以許可挖掘長度乘以三點五公尺計算

之。

挖掘面積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

 


第三條  申請人繳納道路挖掘許可費後,因故未施工者,得請求無息退還。

但退費額度應扣除原繳納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行政作業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