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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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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26
~
1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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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高市府環衛字第1044052230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登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
http://www.ksep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次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轉2315
(四)傳真:07-7351656
(五)電子郵件:crwcyl01@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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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壹、 訂定目的:
為管理都市計畫住宅區內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維護住宅區內
之居住環境,提昇市民生活品質,並保障資源回收業之經濟活動,依據高雄
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重點: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與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四條)
五、明定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申請、變更登記之方式及應備之
文件。(第五條)
六、明定主管機關審查、通知補正及作成准駁決定之期限。(第六條)
七、明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情形。(第七條)
八、明定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清除、處理其應回收廢棄物及其
衍生廢棄物之義務。(第八條)
九、明定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之經營者統計及申報義務。(第九
條)
十、明定本辦法施行前業已設立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經營者
申請登記之期限。(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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