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農藥管理法第26條。
三、「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
面向本市承辦機關(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植物防疫及生態保育科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7樓
(三)電話:07-7995678分機6163
(四)傳真:07-7467774
(五)電子郵件:ting25@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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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農藥管理法業於103年12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94141號令修正公
布第26條等條文,新增農藥販賣執照之有效期限為5年之規定,並應於期滿1個
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
年,未於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為配合上揭
規定新增農藥販賣業執照展延事宜,另本辦法立法依據由農藥管理法第2項移至
第3項,爰修正本自治規則。
二、 修正重點:
(一) 修正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修正申請執照應備文件(第三條)。
(三) 修正新申請執照之證照費金額(第四條)。
(四) 修正變更執照登記事項之證照費金額及應附文件(第六條)。
(五) 新增執照展延之文件及程序(第九條)。
(六) 新增審核得實地勘查及申請人配合注意事項(第十條)。
(七) 原條文第四條移至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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