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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溫室氣體自主管理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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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7.27
~
10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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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高市府環綜字第1043668270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十ㄧ條。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
http://www.ksep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次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轉2508。
(四)傳真:(07)7351500。
(五)電子郵件:b2013@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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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高雄市溫室氣體自主管理計畫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壹、訂定目的
為推動溫室氣體管制措施,降低本市轄內溫室氣體之排放便減緩氣候變遷,
爰依本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透過
查核公私場所訂定之自主管理計畫書及報告書,以達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
貳、訂定重點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二條)
三、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第三條)
四、 明訂自主管理計畫書及報告書提交頻率、期限及計畫書檢討之週期。(第
四條)
五、 明定自主管理計畫書內容。(第五條)
六、 明定自主管理報告書內容。(第六條)
七、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及補正期限。(第七條)
八、 明定公私場所紀錄保存期限與配合主管機關監督及查核之義務。(第八
條)
九、罰則。(第九條)
十、 施行日。(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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