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104.07.06
預告日期: 104.07.06 ~ 104.07.12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殯字第104706394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二、修正依據: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
三、「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詳如附
檔。
四、對於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向下列單位陳述意見:
(ㄧ)承辦單位: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綜合企劃課。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
(三)電話:07-3816316轉801。
(四)傳真:07-3859028。

容:
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正理由:
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於101年12月24日訂定,並於103年3月21日、
104年5月14日修正,基於下列理由,有再予修正之必要:
(一)死者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減免者,存放骨灰(骸)應依
第十一條規定(限使用地下室。無地下室者,使用收費最低之樓層及櫃位層為
限)辦理,惟部分納骨塔如旗津生命紀念館,同一樓層之櫃位層為相同收費標
準,並無收費最低之樓層及櫃位層,現有法條無法規範此等情形,應予修
訂,俾利明確。
(二)為使禮廳地點文字明確,修正乙種禮廳與丙種禮廳之說明。
(三)為鼓勵治喪家屬告別式時租用甲種禮廳第三場及丙種禮廳第四場使用,
予以減半收費,將可使園區車流疏緩並提高人車分流。
(四)因殯儀館設立骨灰暫厝區,為提供租用,增列骨灰暫厝區之收費,爰修
正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以維規費收取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五)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火化收費可增加市庫收入,作為汰換設備或增加
人力之經費,提昇本市火化殯葬品質。故對於設籍本市者收費3,500元整,非
設籍本市者收費10,000元整,以示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六)以優惠減免措施鼓勵於死亡之次日起3日內、農曆7月及淡日等火化者,
以改善民間擇大日火化之殯葬習俗,免除火化數量過度集中,造成現場人力
及火化與空污防制設備超量負荷之情形,並能提高整體殯葬設施之流動使用
率,且減輕治喪家屬之規費負擔。
(七)大社區慈恩堂漏列一樓雙人式骨灰櫃與二樓十二區(1~16號)之收費標
準,且二樓櫃位之範圍不夠明確,應予補正。
二、修正草案重點:
(一)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內容增列:同一樓層之櫃位層皆收費相同者,
以使用最高或最低層為限,均置滿者,以使用次高或次低層為限,再置滿
者,依此原則逐層向中間層使用。
(二)於附表一高雄市公立殯儀館收費標準:
1、增列說明第六項(二)、3.第三場:自下午六時起至下午九時止(使用第三
場禮廳減半收費)。
2、增列說明第六項(三)乙種禮廳(含永字禮廳…)及丙種禮廳(含福字禮廳…)
3、增列說明第六項(三)、4.第四場:自下午六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九時止(使
用第四場禮廳減半收費)。
(三)於附表二高雄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
1、修正屍體火化費用,本市以每具3,500元計收,外縣市以10,000元計收。
2、增列冷凍大樓骨灰暫厝區之收費事項。修訂暫寄骨灰按每日300元計收。
3、增訂屍體火化與暫厝之減免規定。
4、將距離火化爐設置地點1500公尺以內得減免殯儀館火化場使用費之里別列
出,以茲明確。
(四)於附表四高雄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之大社區慈恩堂部分:
1、增訂一樓雙人式骨灰櫃之收費標準。
2、將二樓骨灰櫃之範圍與以明確化。
3、增訂二樓十二區(1~16號)之收費標準。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