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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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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1.11
~
1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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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高市府衛食字第1024068720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25條
三、本草案全文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khd.k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
(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號
(三)電話:07-7334872分機048
(四)傳真:07-7334865
(五)電子郵件:mf4266@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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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有鑒於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且廠商若蓄意欺騙,單靠政府機關把關不易,
為鼓勵檢舉人檢舉不法廠商,特訂定「高雄市政府檢舉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規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以保障市民食品衛生安全。
本草案全文共計十二條,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檢舉人之定義,排除公共衛生行政人員適用。(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所稱之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案件定義。(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獎金發給之要件。(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檢舉人檢舉之方式及應提供之各項資料。(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案件係二人以上檢舉時,獎金發放之分配規定及最先檢舉者之
認定判斷方式。(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核發之獎金領取期限。(第八條)
九、明定排除違反重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案件,經有關機關先行發現者,不
列入本辦法獎勵範圍。(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有義務對於檢舉人之資料確實保密。(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所需獎金應以本府衛生局預算支應。(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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