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漁港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草案

公告日期: 102.08.26
預告日期: 102.09.02 ~ 102.09.08
發文字號: 高市海四字第102324671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二、訂定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暨漁港法第十八條。
三、訂定「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漁港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草
案,刊登於本府電子公報資訊網(http://bulletin.kcg.gov.tw) 及本府海洋局
網站(http://kcmb.kcg.gov.tw)。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頁及公報之
日起一星期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漁港管理科。
(二)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中一路2號。
(三)電話:07-8214258。
(四)傳真:07-8154090。
(五)電子郵件:mb1204@kcg.gov.tw

容:
本局為維護港區安全、環境及防治污染,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30
條及漁港法第18條並參考農委會訂頒漁港港區油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
範等相關規定,研擬漁船加油時,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爰擬具「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漁港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草案,共計十
二點,其各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採取妥適防止溢漏措施之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依加油安全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加油之規定。(草案第三點)
四、使用通訊設備及派員監控加油作業之規定。(草案第四點及第五點)
五、加油站業者如發生溢油時應有的作為之規定。(草案第六點)
六、加油碼頭使用順序及使用時間及需要簽署「漁船加油前作業安全檢查暨
相關法令通知說明書」之規定。(草案第七點)
七、港區危害較大之重燃料油(乙油)更需加強防範溢漏措施之規定。(草案
第八點)
七、明火作業禁止加油之規定。(草案第九點)
八、對於港區危害較大之重燃料油(乙油)需加強防範溢漏措施之規定。(草
案第十點)
九、廢油污水需洽合法業者進行回收及漁獲物運搬船需加強管控作為之規
定。(草案第十一點)
十、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二點)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