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30日農授漁字第0991311007號公告
修正委辦事項、漁港法第15條第2 項、第16條第1項暨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
理。
三、訂定「高雄市前鎮漁港休息碼頭使用管理規定」,刊登於本府電子公報資
訊網(http://bulletin.kcg.gov.tw) 及本 府海洋局網站
(http://kcmb.k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頁及公報之
日起一星期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中一路2號。
(三)電話:07-8214258。
(四)傳真:07-8154090。
(五)電子郵件:mb1204@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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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前鎮漁港(以下簡稱本漁港)並協
助經營漁業漁船以外船舶之停泊及作業,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30日
農授漁字第0991311007號公告修正委辦管理事項、漁港法第15條第2項、第16
條第1項暨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休息碼頭區域係指本漁港南岸(漁港南1路碼頭將近西碼頭區
域100公尺,如附圖)。
三、本規定所稱漁船以外船舶係指領有航政機關核發合格之小船執照或船舶
檢查證書,並協助本港漁業經營之各類型船舶。
四、申請停泊本漁港漁船以外船舶,限使用本漁港南方休息碼頭水域(使用
碼頭長度100公尺,水域面積1,000平方公尺),最大可停泊艘數為25艘。
五、考量本漁港碼頭設施及腹地面積,申請進港作業之漁船以外船舶限總噸
數以不超過150噸為限,船舶進港前應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檢附「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書」及繳交相關船舶證明文件向本府
海洋局前鎮漁港辦公室(以下簡稱漁港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進
港作業,並依規定繳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大型漁船以外船舶如需申
請裝卸大型機具或物品,作業期間需僱用大型吊車、拖板車或其他合法車輛
等進行碼頭作業,應於進港3日前檢附「作業安全計畫書」及「漁船以外船舶
進出港申請書」向漁港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府海洋局核可後於指定水域及
時間,在不影響漁港人車進出於夜間作業。
六、停泊本漁港休息碼頭之各類漁船以外船舶,應依航政機關所訂之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各項檢查業務及進港後所從事工作項目應符合執照(或證書)之
規範內容。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依漁港法規定處罰外,另如涉及航政機關
權責,本府海洋局將通報航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情節嚴重者,將禁止該船舶1
個月內申請入港作業。另船舶如未繳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及相關應繳
費用,本府海洋局將依漁港法第25條規定,停止該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
其出港。
七、漁船以外船舶於靠離碼頭時,駕駛員須注意靠離安全,若有撞損碼頭及
設施應立即通報本府海洋局並依漁港法第23條規定處理,本府海洋局亦得派
員隨時巡查,如因船舶移泊造成損失,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責。
八、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其他緊急事故,靠泊之漁船以外
船舶應加強防颱措施,並遵守本漁港防颱有關規定及指揮。
九、本休息碼頭如因漁港建設需變更時,將由本府海洋局作適度調整。
十、本規定經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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