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依據: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
三、旨揭草案總說明、辦法及對照表如附件,刊登於高雄市政府公報與全球資
訊網及張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布欄。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
日內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轉1351謝秀蓮
(四)傳真:07-7333747。
(五)電子郵件:c3015@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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