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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暨救濟金查估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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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9.22
~
1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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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高市府四維民殯字第100010231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二、訂定依據: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第2項。
三、本草案全文另載於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網站(網址:
http;//mso.kcg.gov.tw/mail/index.php)。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
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600巷20號。
(三)電話:07-3816316分機800。
(四)傳真:07-3975993。
(五)電子郵件:sst0928@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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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為辦理本市合法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
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應予遷葬時補償方式有所準據,暨為減少非法設置墳墓
墓主抗爭之社會成本,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第2項及高雄市殯葬管理自
治條例(草案)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標準草案。
二、訂定重點:
(一)明定本標準之立法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合法墳墓之範圍。(第二條)
(三)明定墳墓面積認定範圍。(第三條)
(四)明定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第四條)
(五)明定非依法設置之墳墓救濟金發放標準及期限。(第五條)
(六)明定為避免補償糾紛,辦理補償查估,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及編
號存證,並造冊存卷備查。(第六條)
(七)明定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檢具之文件。(第七條)
(八)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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