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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0.06.24
預告日期: 100.07.04 ~ 100.07.13
發文字號: 高市府鳳山動保字第10010023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二、會同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三、本草案全文另載於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網站(網
站:http://livestock.k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三)電話:07-2237213
(四)傳真:07-2245983
(五)電子郵件:klhii@kcg.gov.tw


容:
動物保護法自87年11月4日公佈實施以來,動物棄養、隨意將動物放置於公共
區域等案件層出不窮,本市為保護動物、尊重生命,促進人與動物之間和諧
關係,且彌補動物保護法之不足,爰訂定本條例草案計21條,其要點如次:
一、 本條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本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本府相關業務之權責分工(草案第三條)。
四、 成立動物保護案件鑑定諮詢小組及任務(草案第四條)。
五、 動物保護檢查員之任務及於警察局設置動物保護案件處理窗口(草案第
五條)。
六、 辦理寵物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之時間,及核發寵物登記證明之機關
(構)或團體,且本府農業局得對已登記之動物進行檢查(草案第六條)。
七、 動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時,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草案第
七條)。
八、 為維護環境衛生及居住品質,於公寓大廈申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須
取得管理委員會或附近居民之同意,以減少日後糾紛(草案第八條)。
九、 禁止飼養遊蕩動物影響居民生活安全及環境衛生,減少流浪狗聚集及後
續的社會問題(草案第九條)。
十、 基於動物福利之觀念,告訴飼主犬、貓基本照護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一、 對於捕獸鋏之規範,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動物生命之目的,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獸鋏(草案第十一
條)。
十二、 為提升動物福利,禁止非醫療因素之聲帶手術(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動物受難、受虐或受傷之收容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對於遊蕩動物收容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 訂定禁止認養犬貓條款,避免動物遭不適當飼養(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 本市得委託或補助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執行相關動物保護工作事項。
(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 民間團體協助動物保護之獎補助(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 違反捕獸鋏規定之罰責(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 違反動物基本照護、獸鋏之限制規定、具攻擊性寵物及違法進行聲帶
整形手術未依規定管理者之處罰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 違反寵物登記及動物出入公共場所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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