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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正理由:
現行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 一百零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至今,鑒於近年來大量違規燃放 爆竹煙火案件屢造成
住宅火警、物品損毀及妨礙民眾安寧,為維護 公共安全、保障民眾生活環境安
寧,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 五條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增訂施放總重量達五十公斤以上或飛行、升空、摔炮類之一般爆 竹煙
火,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外,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其保險期間總保
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本市禁止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之時間。(修正條文第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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