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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告日期: 105.11.03
預告日期: 105.11.07 ~ 105.11.14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2325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第1項及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7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及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
一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
http://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0.jsp?
PK01=KDA030200&PK02=KDA020101.jsp
)「法令規章」→「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
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三)電話:(07)3368333
(四)傳真:(07)3315080
(五)電子郵件:urban@kcg.gov.tw


容:
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高雄縣及高雄市合併改制為 高雄市,為因應 改制後之實 際需要 ,本府爰依據都 市計 畫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九 條及第八 十五條之授權,另 訂 定「都市計畫法高 雄市施行細則 」 (下稱本細則),以 規 範各種分區之容 許使用、建 蔽率及 容積率等關於土 地使 用分區管制事項 ,並於一○ 二年一 月十四日發布施 行, 其 後 於 一 ○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作 第 一 次 修 正 並 施 行 至 今。
二、茲為(一)鼓勵合法老舊建築物辦理重建,以提升建築物 之耐震水準,及 對老年人口 提供友 善之居住環境, 爰增 訂符合一定條件 之建築物於 申請重 建時,得給予容 積獎 勵規定。(二)就本市都市 計畫現況 、本細則部分條文 或 管制規定之訂定 意旨,及本 府於本 細則一○三年修 正發 布後所做成之解 釋令等,並 參酌都 市計畫法臺灣省 施行 細則、新北市施 行細則、臺 中市施 行自治條例、臺 南市 施行細則及相關 法令,分別 修正第 十八條附表一、 第二 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 依 原 訂 定 意 旨 修 正 條 文 文 字 , 以 茲 明 確 ( 第 二 十 四 條)。
(二 )新 增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之 建 築物,及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於申請 重建時,得給予容積獎勵規定(第二十四條之一)。
( 三 ) 修 正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項 目 及 內 容 ( 第 十 八 條 附 表 一)。
1.主管機關訂有自 治法規,本細 則 條文予以配合調整 或 使名稱與相 關法規名 詞一致, 如未 達一定規模 應回收 廢棄物回收站、電子遊戲場業等。
2.因 應 實際 發 展 需 求、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修訂 等 , 並 參考 都 第 2 頁,共 37 頁 市計畫法省 、市施行 細則予以 調整 ,如住宅區 不得設 置夜店業、 風景區增 列得為飲 食店 、保護區農 業區允 設之加油站 增列得附 設汽車定 期檢 驗設施、刪 除甲種 工業區與乙 種工業 區內醫院 面積不 得大於3000平方 公 尺之限制。
3.因應高齡化社會與 產業發展多元 利用(如托老、托育) 之趨勢,醫 院、診所 具有附設 護理 之家、托嬰 中心、 長照機構或 身心障礙 機構等之 需求 ,故將甲種 工業區 與乙種工業 區作醫院 、診所、 護理 機構及社會 福利設 施等細項整併調整,並併計工業區總量管制。
4.依現行規定及解釋函令予以明文規範,以茲明確。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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