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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6.01.03
預告日期: 106.01.05 ~ 106.01.19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5439048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高雄市政府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bulletin.kcg.gov.tw/)。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與噪音防制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分機2711
(四)傳真:07-7333483
(五)電子郵件:chengyu@kcg.gov.tw


容: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

壹、訂定目的
鑑於市內水泥業旋窯設施所使用之燃料,係以生煤為主,並常以使用部分公告
再利用之廢棄物為替代燃料及原料,而造成粒狀物及異味空氣污染,雖已輔導
業者改用較潔淨之原(燃)料或裝設(更新)防制設備,惟執行成效有限,為
此,乃透過訂定加嚴排放標準,促使業者確實針對污染源進行源頭改善或管末
管制,達到製程改善之效果,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以維護空氣品質及確保
民眾健康,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貳、訂定重點
一、本標準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規定值。(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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