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
三、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府消防局網站
(http://www.fdkc.gov.tw/index.php)「最新消息」。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10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本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
(三)電話:07-8128111#3104。
(四)傳真:07-8126912。
(五)電子郵件:mj1992@mail.kscgf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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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修正理由:
現行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至今,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並配合高雄市政府輔導宗
教活動友善環境要點及噪音管制公告,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正
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禁
止施放爆竹煙火區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市禁止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之時間。(修正條文第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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