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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01
預告日期: 104.09.07 ~ 104.09.20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69743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15條。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
http://www.ksep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次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與噪音防制科。
(二)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話:(07)7351500轉2808。
(四)電子郵件:hsu0903@kcg.gov.tw


容:
高雄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壹、 訂定目的:
為改善本市一定規模餐飲業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異味,提升空氣品質,爰依
本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透過集排氣系統及
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之設置、操作、保養及維護等有效之管理措施,以達到改
善空氣品質之目的
貳、 訂定重點: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 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四條)
五、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應設置集氣設施,並要求集氣相關設施應符合之規
範,包括應定期清潔維護,以確保集氣設施之功能。(第五條)
六、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應設置前處理設備及管末處理設備,並明確要求操作
保養規範。(第六條)
七、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之任一廢氣排放口之設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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