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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104.12.11
預告日期: 104.12.14 ~ 104.12.23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用字第104335116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高雄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地政局地用科)
(三)電話:07-3368333-3448、2538
(四)傳真:07-5367986
(五)電子郵件:novia@kcg.gov.tw

容:
一、訂定依據及目的:
參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繳納
規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收費規
定者,從 其規定。」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
原則,訂定或調整 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
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 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
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 定之。」基此,本府為反映本市變更編定審查
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爰訂定本標準。
二、內容重點: 本標準共計五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收費方式(第三條)。
(四)得免繳納規費之情形(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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