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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9.16
預告日期: 100.09.29 ~ 100.10.05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025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
三、「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urban-
web.kcg.gov.tw/ksnew/ks03/ks0301.jsp
)「法規專區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三)電話:(07)3368333轉2237
(四)傳真:(07)3315080

容:
為規範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
面積限制,使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能有效彈性利用,以提高其土地利用價值,
進而發揮土地未徵收前之經濟效益,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依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爰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草案共計四條,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臨時建築之使用細目。(第二條)
三、臨時建築之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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