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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高雄市政府辦理農田受災救助作業要點」草案

公告日期: 100.05.09
預告日期: 100.05.23 ~ 100.05.29
發文字號: 高市府鳳山農務字第100100175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
三、預告「高雄市政府辦理農田受災救助作業要點」草案。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
內將建議內容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一)郵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二)傳真號碼:07-7439504。
(三)電子郵件:a93h019@kcg.gov.tw

容:

壹、訂定依據: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執行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農田災害救助業務。
貳、訂定目的:
本市雖為工商業發達的都市,但耕地面積有50,307.29公頃,佔全市總面積
17.07%;農業人口數有238,333人,佔全市總人口比率為8.6%。由於台灣地區
每年七至十月為颱風季節,恐帶來強風豪雨成災,使農田流失、埋沒或海水
倒灌而無法耕作。農田係農民賴以維生的根本,為減少農民損失,特訂定本
要點。
參、內容重點:
    本要點共計五點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辦理災害查報及災情彙整之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區公所應將災情報告報請本府主管機關審查之規定。(草案第三點)
(四)辦理農田受災救助之公告作業。(草案第四點)
(五)由區公所受理申請並辦理勘查之規定。(草案第五點)
(六)辦理抽查作業及核發救助金之期間。(草案第六點)
(七)辦理抽查之比例及方式。(草案第七點)
(八)同一受災農田再次申辦之限制。(草案第八點)
(九)本要點救助經費之來源。(草案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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