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v

公告日期: 105.06.27
預告日期: 105.06.28 ~ 105.07.07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危字第105327989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高雄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
三、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府消防局網站
http://www.fdkc.gov.tw/index.php)「最新消息」。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
(三)電話:07-8128111#3104。
(四)傳真:07-8126912。
(五)電子郵件:mj1992@mail.kscgfd.gov.tw

容: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正理由:
 現行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 一百零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至今,鑒於近年來大量違規燃放 爆竹煙火案件屢造成
住宅火警、物品損毀及妨礙民眾安寧,為維護 公共安全、保障民眾生活環境安
寧,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 五條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增訂施放總重量達五十公斤以上或飛行、升空、摔炮類之一般爆 竹煙
火,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外,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其保險期間總保
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本市禁止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之時間。(修正條文第五
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