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救助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之高雄市籍(以下簡稱本市籍)漁船上
之本市籍船員家屬,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第三條 本市籍漁船上之本市籍船員,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者,被扣船員
或其家屬得依本辦法申請救助金。
第四條 前條家屬之範圍及申請順序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之家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申請。其他家屬因故無
法共同具名申請時,由具領之家屬按人數平均分與之。
被扣船員無第一項家屬者,其救助金得於獲釋後發給本人。
第五條 船員被扣期間,每月發給其家屬救助金新臺幣四千元,最高發給六
個月。
船員被扣期間未滿十五日者,不予發給救助金;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第六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扣船員及家屬戶籍謄本。
三、船員被扣或獲釋證明文件。
四、救助金領據。
第七條 被扣船員家屬應自船員被扣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救助金,逾期不予受
理;被扣船員本人未於獲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