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
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主
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款。
二、中央各機關教育經費補助收入。
三、學雜費及保育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訓練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發展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捐助、濟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與設備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