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團隊(以下簡稱學校運動團隊)
參加國內競賽,以推展體育運動,提昇競技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競賽,指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所舉辦,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全國性競
賽。但不包含邀請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第 四 條 學校運動團隊參加非於本市舉辦之國內競賽,其曾獲最近一屆本市
舉辦之競賽前三名或國內競賽前四名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 五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報名參賽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報名表
、競賽規程、資格證明及經費概算表向主管機關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運動團隊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附報告書、秩序冊、賽程表、經費支出表及領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撥
補助款。逾期視為放棄申請核撥補助之權利。
第 六 條 本辦法之補助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應依申請次序,於年度預
算額度內辦理;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同一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同一競賽項目,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公告當學年度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甄試升學輔導資格之運動錦標賽,得由主管機關專案補助,不受前二
項規定之限制。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補助人數,選手以正式參賽者為限;教練或教師以一名為
限;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以一名為限。
前項運動防護員應領有有效之運動防護員證書;物理治療師應領有
物理治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