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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行銷活動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經商字第100013958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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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商店街區行銷活動,以促進商店街區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店街區組織:指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成立之商店
街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輔導補助之商店街區組織。
二、行銷活動:有助於商店街區發展之行銷、宣傳、推廣、訓練、研討等活
動。


第四條   商店街區組織或商店街區所在地區公所舉辦行銷活動,得於活動開
始二個月前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配合本府政策舉辦之行銷活動,不受前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等事
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行銷活動補助標準如下,其補助金額並不得逾活動辦理所需經費之
百分之九十:
一、活動期間在一日以下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由二個以
上申請人共同舉辦者,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活動期間在二日以上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由二個以
上申請人共同舉辦者,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本市各區公所為配合本府政策所舉辦之行銷活動,其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一百萬元,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行銷活動之補助項目及金額,由審查小組視活動內容審核決定之。
行銷活動贈送之禮品、紀念品、伴手禮等無償商品不予補助。


第八條   同一商店街區每一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
同一商店街區於同一年度申請第二次補助者,應於第一次補助辦理核銷完畢
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九條   行銷活動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宣導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主管機關名稱。
三、活動成果資料應無償授權主管機關為非營利性之使用。


第十條   行銷活動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主管機關
並得隨時派員訪查。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為前項訪查時,申請人應派員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行銷活動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請款。
但活動於十二月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十二月底前辦竣:
一、領據。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三、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四、成果報告書。
五、活動照片。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區公所舉辦之行銷活動經核准補助者,應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
助: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請款。
三、同一申請項目已獲其他機關補助。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不足
支應時,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