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任務編組之設置,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原則:
(一)依據法令規定或政策需求應成立任務編組。
(二)階段性任務,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
無法有效處理而有設置任務編組之必要。
三、任務編組之設置層級,分為府層級及機關層級。
四、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要點並規定下
列事項:
(一)名稱。府層級冠以本府或高雄市全銜;機關層級冠以各機關全銜。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任期及性別比例。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前項第一款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
籌備會、會報、專案辦公室等。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得定名為委員,主其事者稱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但設置要點明定所有成員由指定職務兼任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不受
性別比例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各機關於設置府層級任務編組時,得
依其任務需求聘兼青年學生代表至少二人,且不得為同一性別。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執行長、總幹事、主任、
執行秘書、副執行長、副總幹事、副主任、秘書、幹事、組長、組員
等。
五、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設置要點,應按其設置層級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府層級任務編組:應經各該機關人事單位及法制單位或人員表示
意見,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經簽會本府財政局、
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法制局,並提請市政會
議審議通過。
(二)機關層級任務編組:應經各該機關人事單位及法制單位或人員表
示意見,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
完成前項程序之設置要點,屬府層級者,由各機關函請本府人事
處函頒下達;屬機關層級者,由各機關函頒下達。
第一項設置要點之訂定、修正及停止適用,應依高雄市法制作業
準則第三章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應於設置要點函頒下達後,按其設置層級辦理任務編組成員遴
聘(派)兼:
(一)府層級:由本府遴聘(派)兼。
(二)機關層級:由各機關遴聘(派)兼。
前項第一款府層級任務編組遴聘(派)兼成員,各機關應檢具註
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市長圈選決定之,並
於本府核定後,繕造名冊(如附表)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聘(派)兼
事宜。
七、各機關任務編組置專任人員辦理幕僚工作,應提請本府所屬各級機關
(構)學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審議通過。
八、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學
校同意;其費用之發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因政策或階段性任務需求設置之任務編組,於任務完成後,各機關應
主動檢討其存廢,以落實任務編組運作效能。
附表
高雄市政府任務編組聘、派(免)兼人員名冊
任務編組
中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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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編組
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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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
派免兼職務 |
中文姓名 |
英文
姓名
(本府人員免填) |
身分證字號
(府外人員免填) |
性別 |
任職機關
及職務
(或推派機
關及職稱) |
聘兼起訖
日期
(或免兼
生效日) |
聘書寄達地址
(如非個人,請填推派機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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