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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駁字第10230998100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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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打狗英國領事館、大駁二藝術特
區及其他由主管機關管理並經本府核准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
全其財務管理,設置高雄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文化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各項票券及商品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回饋金及租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蒐藏支出。
二、推廣文化創意產業、教育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營運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人事成本及績效獎金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符合本自治條例目的之支出。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基金業務,必要時得聘僱工作人員;其組成
架構、人員薪資及績效獎金等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