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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社局社工字第10000626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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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甄選(考評)
合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甄選資格由
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左列各項服務:
1、兒童福利服務。
2、青少年福利服務。
3、婦女福利服務。
4、老人福利服務。
5、殘障福利服務。
6、家庭福利服務。
7、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左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無
故缺席:
1、職前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
分鐘以上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礦課達五分之一者予以
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工作,
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服務證,服務期限一
年。
2、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訓
練等方式進行。
3、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4、幹部會議:志工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得併計
於服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下:
1、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
應事先請假。
2、值勤時應填寫工作記錄表。
3、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1、志工之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每月以十次班)為原則。惟各機構
得依業務須要斟酌。
2、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3、志工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
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定於暫停服務兩年內申請回任,惟需
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4、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2、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為達三分之一者;唯有特殊因素者另
案辦理。
3、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4、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5、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
1、服務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百分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
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2、勤習獎:出勤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並無遲到早退之
情形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3、績優獎:同時達到服務獎及勤習獎等二項獎勵標準者頒發獎牌及獎品乙
份。
4、特別獎:其他特殊或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5、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且依時出席幹部會議,積極推動團務
者,頒發獎狀乙紙。 
6、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各發給獎章乙枚;服務年滿十年
發給銅質獎 牌,服務滿十五年發給銀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發給金質獎
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每滿五年,頒發金質獎牌乙面,以玆鼓勵。
7、服務事蹟優良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團體志工,聘
期以一年為原則,其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表現優良者予公開
頒獎表揚。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