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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社局人團字第1000006847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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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管理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管理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社區發展協會設置之社區生
產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以確保基金為全體居民共享,特訂定本要
點。。


二、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三、基金應以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全銜於高雄銀行開立專戶,並由社區發展協
會負責管理。


四、基金收益或孳息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其用途限於社區建設成果維
護、社區生產事業再投資、推行社會福利、美化社區環境、推行社會教育或
其他公益等事項。但僅為協會會員之活動不得動用。


五、動用基金時除提,請應提社區發展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
員大會)審議外,並應檢附使用計畫暨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經由區公所核轉
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基金收益之運用應事先擬訂使用計畫提請會員大會審
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六、基金收支運用情形應每三個月公告一次,並於年度終了提報會員大會審
議。


七、基金之管理運用,社區所在地區公所應負監督之責。社區發展協會連續
二年未按期召開會員大會及推展業務或基金孽息未依規定支用者,本局得追
回獎助款。


八、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基金由本局代管或本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
責管理運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