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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維修社區活動中心設施或設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社局人團字第100000684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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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維修社區活動中心設施或設備作業規定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維修社區活動中心設施或設備作業規定
一、目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維護社區發展協會所屬
社區活動中心安全、發揮使用功能及充實活動設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一年以上且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之社區發展協會及所屬之社區
活動中心。
(二)優先補助對象:
⒈最近三年內曾獲本局社區發展工作年度考核獲精進獎、特優等或優等之社
區發展協會,為第一優先補助對象。
⒉.最近三年內曾參加本局社區發展工作年度考核獲甲等、進步獎之社區發
展協會,為第二優先補助對象。
⒊本市立案一年以上且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之社區發展協會,為第三優先補
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活動中心修繕以改善消防及建物安全為優先。
(二)由政府(含軍方)、國營事業提供社區居民活動使用之合法公有房舍
或建築物,建築物總面積至少在三十坪(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交由社區
發展協會或區公所使用及管理,且經區公所及本局派員實地勘查確有修繕之
實際需要者。
(三)由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文教或慈善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及立案之社
會團體或私人提供社區居民活動使用之合法房舍或建築物,現無人居住或私
人使用,建築物總面積至少在三十坪以上(九十九平方公尺),交由社區發
展協會或區公所使用及管理,並同意自維修後無償使用或租用四年以上,且
經區公所及本局派員實地勘查確有修繕之實際需要者。
(四)充實活動中心設備之申請以凝聚社區意識且長期提供社區居民使用者
為補助對象。惟二年內業已經本局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設有社區活動
中心需充實會議桌、椅者,二年內業已經本局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申請單位至少
須自籌經費百分之十,每年補助方案數依本局當年度預算數決定。
(二)充實活動中心設備: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每年最高補助十
個社區發展協會。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每年度三月底前,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並先行
預估修繕金額,報請所屬區公所先行勘查後,填報「申請社區活動中心維修
工程彙整表」(如附件)層轉本局,再由本局派員會同進行勘查並決定修繕
項目,簽報核定補助金額後,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招商。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三)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如無法取得前項各款文件,申請單位需敘明無法取得之理由函報區公所層轉
本局研辦。


七、核准撥款程序:經本局核准補助後,由社區發展協會先行執行,執行完
成後檢附原始憑證正本及施工前、中、後照片(至少四張),經區公所函報
本局審查無誤後,辦理撥款手續。


八、限制事項:
(一)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活動中心未妥善運
用及管理者,不予補助。
(二)社區發展協會歷年有本局或內政部補助款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予補
助。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原計畫項目,應詳述理由於年
度終了三個月前,函報區公所層轉本局核准後方得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