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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政預字第100006697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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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一、為達市政透明,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增進人民信賴,並保障
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
(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三)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
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四)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
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
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他人具有價值之財物或其
他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接受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三、員工不得因請託關說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於三日內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以下簡
稱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四、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
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如無法退還時並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
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員工對於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者,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應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機構。


五、政風機構對於員工依第四點規定交付之受贈財物,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
及價值,研擬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方案,簽報機關(構)
首長核准後執行,處理結果並應知會受贈人及相關單位。
前項付費收受,指由該員工依市價買受受贈財物;有二人以上者,競價買
受,變價所得之現金,依會計程序入帳。
第一項歸公,視受贈財物性質,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現金:依會計程序入帳。
(二)非現金之財物:依事物管理手冊規定程序列為機關(構)財物。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員工受贈財物:
(一)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
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
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
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但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者,仍應避免。


八、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
妥當之場所。
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員工於出差、視察、調查、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交通以外,接受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員工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
(選)等活動而支領費用者,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員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撰寫文稿等著作而支領費用者,每千字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
始得為之。


十一、本規範所定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之規定,於機關(構)首
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二、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
人。
員工因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保證人,致生個人財務
窘困或有影響公務執行之虞者,應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
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三、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
件之知會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四、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
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五、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員工踐行本規範有重大具體優良表現,堪資典範者,簽報獎勵或表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