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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研秘字第100000913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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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
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各機關研擬之年度施政計畫或跨年度延續性施政計畫(以下簡稱施政計
畫),按其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一)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部分:
施政計畫屬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經費補助之範疇,或特種基金之年度經費
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共建設計畫,計畫總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2、其他配合政府施政之重要公共建設計畫。
(二)重要科技計畫部分:
科技計畫全程所需經費在三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所需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上,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之各項研究發
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2、委託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進行之各項科技發展計畫。
3、專案陳報行政院經核定列為重要之科技發展計畫。
4、行政院或本府交議或各機關認有必要送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之
科技發展計畫。
(三)儀器設備申購計畫部分:
機關學校供量測、計算、分析、教學研究及業務檢驗(定)用之各項儀器及
機具設備且每項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四)重要行政計畫部分:
經費總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而不屬於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施政計畫。
前項各機關研擬之施政計畫,屬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業務者,得免辦理先期作
業。
第一項施政計畫所需作業書表格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計畫中定之。


四、施政計畫屬跨年度延續性計畫者,除應於第一年度提出整體計畫外,應
逐年按期提出個案計畫,並辦理先期作業。


五、施政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計畫年度前十四個月辦理先期
作業自評及排定優先順序,並於計畫年度前十三個月送經研考會完成初審
後,提報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審議。


六、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自評為優先辦理之施政計畫,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者。
  (二)市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三)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者。
  (四)影響民生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五)跨年度之延續性計畫。
  (六)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者。
  (七)市長核定辦理者。
  (八)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者。


七、施政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之案件,其概算需求總額度,不得超過各機關
前一年度資本門預算一倍。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經市長核定或為新設機關設立當年度研擬之案件外,不
予受理。


八、施政計畫不須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編列概算前,自行辦理先期
作業審查。


九、各機關研擬之施政計畫需求額度為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其於辦理
先期作業前,應先訂定整體計畫報府核定;未經核定者,不列入年度施政計
畫先期作業審查。


十、研考會為辦理先期作業初審,應設先期作業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
組)。
前項小組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業務主管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
員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考會派員組成。
初審小組之審查採書面及實地查勘之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通知各機關提出說
明、提供資料或會同會勘,並於完成審查後,彙整初審意見送複審委員會審
議。


十一、本府為辦理先期作業審查,應設先期作業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
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府秘書長與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等之首長及研考會之首
長與副首長組成。
複審委員會召開審查會時,各提案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查勘或聘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十二、研考會應依複審委員會審查結果編製彙編,並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前項審查結果,編列該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並依年度高雄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程序送交本府主計處辦理。



十三、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如遇重大政策變更或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必須增列或變更計畫時,應函報本府核定。
前項情形,經核定後,依前點第二項程序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十四、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者,不得逕自編列概
算。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於年度預算審查時予以刪除。


十五、各機關有關車輛、電腦或醫療儀器設備等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分別
由本府本部、資訊中心及衛生局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