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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10357572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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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整合相關資源推動特殊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路),包括下列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四)高雄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五)高雄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交通局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三、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教育輔助器材、教材教具及圖書借用與管理。
    2、建置及維護特殊教育相關網絡。
    3、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4、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5、研究及推廣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6、辦理特殊教育宣導、評鑑及訪視。
    7、提供特殊教育專業諮詢與輔導。
    8、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工作。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1、規劃中心年度活動並彙集年度成果。
    2、研發及推廣資優教育課程與相關教材。
    3、辦理資優教育相關社群、研習與計畫。
    4、蒐集、研發與運用資優教育資源。
    5、提供資優教育諮詢與輔導。
    6、建置及維護中心網站。
    7、辦理資優教育訪視與評鑑。
  (五)輔導團:
    1、研發製作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2、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辦理教學觀摩。
    3、建立與蒐集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
  (六)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1、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進階研習。
    2、提供諮詢專線服務。
    3、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四、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輔助器材、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特殊教育資訊網所建置之各單位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五、各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溝通聯繫及辦理各項事務。
  各單位聯繫方式得採會議、文書、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六、教育局應邀集各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前項會報,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育局應將特殊教育資訊公布於特殊教育資訊網,並得刊載於相關刊物,適時傳達特殊教育及相關福利訊息與動態。
八、各單位得視其任務特性及實際需要,適時召開會議,邀請各相關組織參與,研訂各項特殊教育相關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九、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十、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