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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勞局重字第1000010741號 函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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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依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及專業化之就業服務,俾以促
進其就業。


貳、摘要:為提供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
場時能有所依循,特制定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切
符簡政便民之行政目標。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作業要點。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制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計畫。


肆、申請設立許可單位應附應備文件:
一、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申請表乙份【表一】。
二、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計畫書乙份【表二】。
三、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四、經費來源說明(係指維持庇護工場營運6個月以上之財源)。
五、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
六、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與建物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
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登記謄本、以及土地、建物2年以上
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自有者免附,如係租賃者應附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
影本,並經法院公證)。
七、平面圖證明文件: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
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八、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九、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表三】
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證明文件。


伍、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