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程序,以改善停車秩序及維護交通安
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違規車輛之拖吊及保管業務,由本府警察局及交通局依本規定執行之
。
三、執行拖吊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本府交通局規劃拖吊責任區後,由執勤員警指揮拖吊人員執行
之。
(二)執行拖吊前,執勤員警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舉發,必要時,始得執
行拖吊。
(三)拖吊責任區內之主要幹道或本府交通局公告之區域及路段優先執
行。
四、違規車輛之拖吊,除民眾陳情者應立即處理外,按其違規情節,依下
列順序為之︰
(一)汽車:
1、第一順位:併排停車或停車於消防栓前、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
處或劃設紅線處、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
禁止停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
所者。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
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
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
(二)機車:
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
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
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者。
2、第二順位: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占用專用或
其他車種停車位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
五、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勤員警應照相採證及按序號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如有拖吊之必要,應填製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二聯單
,一聯留存,另一聯應連同所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隨車攜回,始得執行拖吊。
(二)執行拖吊前,執勤員警應先檢視違規車輛內外狀況,於車門四周
黏貼封條,載明日期、執勤員警姓名,並於地上以有顏色之粉(
臘)筆書寫違規車輛之車號、移置時間、保管場名稱及電話號碼
,且字體應工整清晰,並拍照存證。
(三)遇有被拖吊車輛車身原已有損壞者,應由執勤員警於移置前、後
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
勤員警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四)執行汽車拖吊應使用輔助輪(每一輛拖吊車均應備一副輔助輪)
,且於違規現場架設時均應拍照存證。
(五)執行拖吊時,應由執勤員警指揮交通,疏導來往車輛,維持通行
安全。
(六)執勤員警應俟違規車輛拖離現場後,始得離去,並應將違規車輛
拖吊經過及績效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七)拖吊人員應將所拖吊之違規車輛移置於本府交通局指(約)定之
保管場,並登記錄案,以利民眾查詢。
(八)汽車車主或駕駛人於違規車輛未拖吊移入行駛車道前到場,執勤
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經查核無誤後,當場舉發
,停止移置並交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但違規機
車如已拖吊並定位於大貨車上者,不予放行。
六、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音)二次以上,其內容及音量規定如
下:
(一)警語內容:違規車輛請儘速駛離,我們將依規定實施拖吊作業。
(二)音量:七時至二十二時應介於六十至七十五分貝;其餘時段以足
以警示且不影響民眾安寧為原則。
七、拖吊人員執行勤務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配掛識別證,並禁止穿著拖鞋、嚼食檳榔、吸煙、酗酒或其他影
響觀瞻行為。
(二)配合執勤員警之指揮監督,保持良好服務態度,避免與民眾發生
糾紛。
八、保管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接聽民眾查詢電話、辦理民眾領車或車輛放行時,態度應和藹親
切。
(二)對於拖吊入場之車輛,應核對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及檢查有
無損壞,並記錄之。
(三)前款車輛進場時間及相關資料,應輸入於資訊管理系統中。
(四)車輛進場後,逾三日無人認領,應查明所有人,並以書面通知其
限期領回。但已領回者,不在此限。
(五)收取之移置費、保管費及其收據、保管單、通知單、日(月)報
表、統計表等資料,應妥善保管。
九、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應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
收取;但其因失竊報案而由警察機關移置者,免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
保管費之計算,以違規車輛進場時起算至車主進入保管場抽取號
碼牌時止。
移置費及車輛保管費應每日結算,並於次一上班日上午繳庫;其
收支管理,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辦理。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於規定期限移由本府交通
局裁決中心裁處。
十、領車人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後,保管場之服務員應開立高雄市政府妨
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並交予領車人。
持有前項收據之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領車:
(一)出示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及領車人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
(二)無行車執照者,得持車輛原始證明文件(出廠及檢驗證明)及領
車人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身分證件。
保管場之服務員應請領車人離場前檢視車輛狀況。如有車損而提
出申訴者,保管場應與車主協商處理。
十一、領車人對於車輛拖吊有異議時,得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訴。
十二、領車人未辦妥領車手續,逕自駛離保管場者,服務員應立即向當地
派出所報案,並陳報本府交通局。
十三、拖吊車除執行勤務或檢修外,應停放於所屬保管場內,不得移作他
用。
十四、服務員之請假及每月勤務排班表,應由本府警察局派駐各保管場主
管初核後送本府交通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