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補助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以提昇勞工知識與
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第 三 條 經本府立案登記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訓練方式:課程講授或專題演講。
二、參加人數:半日訓練,應達三十人;一日以上訓練,應達四十
人。但會員人數不足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課程內容:半日訓練,應安排一門二節以上之核心課程;一日
訓練,應安排二門四節以上之核心課程;二日以上訓練,應安
排四門八節以上之核心課程。
四、辦理期限: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完竣。
前項第三款所稱核心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所稱節數,以每節五
十分鐘計。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訓練辦理日十四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且至遲不得逾每年十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一、活動實施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表。
三、課程配當表。
申請人有特殊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前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
(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千元。但本府所屬機關或補助對象所
屬人員擔任講師者,金額減半;其授課節數逾該次訓練二分
之一以上部分,不予補助。
(二)交通費:以實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支付之費用為準。但自
備交通工具者,得按同路段鐵路或公、民營客運汽車之最高
等級票價報支。
二、場地租金費:
(一)參加人數為三十人至五十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每日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一百零一
人以上者,每日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二)半日訓練者,依前目金額減半補助。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四、教材文具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五、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供應
二餐以上者,每人每日以新臺幣四百元為限;辦理二日以上訓
練者,以補助二日為限。
六、茶點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
七、住宿費:辦理二日以上訓練者,每人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八、交通費(含遊覽車租金費):每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三千元為
限。
九、保險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九十元為限。但每人投保金額未達
新臺幣三百萬元(含醫療)者,不得申請。
十、郵資:補助訓練辦理前二個月內之郵資,每場並以新臺幣四千
五百元為限。
十一、雜支費:以第二款至第十款核定費用總額百分之三為限。
前項第十款應檢附郵寄名冊。
第 六 條 受補助對象每年度補助場數及金額限制如下:
一、高雄市總工會或高雄縣總工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補助
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並以二場為限。
二、高雄市產業總工會、高雄市職業總工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或
高雄縣職業總工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萬元以下,並以二場為限。
三、高雄市機械總工會、高雄市交通運輸總工會、高雄市公務機關
總工會或高雄市石化業產業總工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
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並以一場為限。
四、有八十家以上本府立案登記會員工會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組織
成員僅限於單一業別企業工會之工會聯合組織而其會員工會達
本府立案登記之該業別企業工會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所辦理之
二日以上訓練,其補助場數及金額限制如附表。
五、前四款以外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辦理訓練,以補助一場為限
;其補助金額,辦理半日訓練者,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辦理一日訓練者,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辦理二日以上訓練者
,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但前一年度獲選為本市優良工會者,
辦理半日訓練者加給新臺幣五千元;辦理一日訓練者加給新臺
幣一萬元;辦理二日以上訓練者,加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工會聯合組織辦理訓練未達二日者,其補助
場數及金額限制,準用前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工會聯合組織同時符合第四款規定者,適用
最有利於申請者之補助場數及金額限制規定。
勞工教育訓練有特殊情形,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
各款之限制。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安排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活動地點等)合理可行。
三、活動方式應符合教育訓練需求且具適當性。
四、前一年度辦理勞工教育訓練者,其具體成效。
五、核心課程講師具有授課必備之專長。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檢附專長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獲准補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活動計畫者,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外,其未經同意變更之部分,不予補助。
因急迫情事或不可歸責於獲准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於
活動辦理前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者,主管機關仍得予以補助。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查獲准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第 十 條 獲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核實申請主管
機關撥款;逾期者,廢止其補助:
一、經費請撥函文。
二、原核准函影本。
三、成果報告表。
四、實施成效調查表。
五、經費支用報告表。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八、活動照片正本。
申請人有特殊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前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廢止其補助。
第十一條 前條撥款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獲准補助者應檢附領據及其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送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前一年度未依法令規定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或定期理
(監)事會三次以上。但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始完成登記立案之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不在此限。
三、逾期未辦理改選理監事。
四、同一補助項目向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申領補助金額合計超
過實際支用金額。
核准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時,應載明前項事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依申請順序於年
度預算內辦理補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工會聯合組織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補助場數及金額之限制 |
前一年度全年會費收入 |
每場補助金額 |
補助場數 |
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 |
不予補助 |
無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十五萬元者 |
八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 |
十三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者 |
二十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九十萬元者 |
二十五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者 |
三十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者 |
三十五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元者 |
四十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
四十五萬元以下 |
一場 |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者 |
四十五萬元以下 |
二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