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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農務字第10131380900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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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
一、為執行本市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之定期抽查作業,並依農業發展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農業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邀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國
稅局)及本市各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會商確定當年度抽查案件之
數量及範圍,並由國稅局及稅捐處提供查核清冊。


三、本府農業局應邀集國稅局、稅捐處、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查核對
象所在地之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組成抽查小組,並於每年三月至十月間辦理
定期抽查。


四、抽查小組應以實地勘查方式按查核清冊逐一辦理檢查,並將土地使用現
況拍照存證。
前項檢查結果,本府農業局應以書面通知查核對象。


五、農業用地經檢查認定未作農業使用者,本府農業局應予造冊專案列管,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前項情形,本府農業局應邀集抽查小組辦理複查,追蹤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
使用之情形,並於專案列管資料內註記。


六、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期限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本府農業局應於專案列管資料內註記,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處追繳其應納之遺產稅、贈與稅、田賦,或於
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通知該管區公所於該農業用地再移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註記其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三)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通知相關主管
機關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