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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統計稽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秘會字第10130228400 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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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統計稽核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秘書處公務統計稽核要點


一、 為稽核本處公務統計工作,以提升統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係依據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及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統
(會)計機構應辦理統計工作事項規範訂定。
本要點之稽核作業由本處會計室辦理。


三、 公務統計稽核,以本處各科室及其辦理統計業務人員為稽核對象。


四、 年度公務統計稽核成績,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之稽核
成績計算。


五、 公務統計稽核,依下列標準區分為編表人員組與單位團體組,分別稽
核:
(一) 編表人員組:指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填(製)表人員。
(二) 單位團體組:指公務統計方案報表之各科室審核人員及其單位主管
等人員。


六、 公務統計稽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 編表人員組:
1. 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二十。
2. 報表內容準確度:百分之五十。
3. 報表編送數量:百分之二十五。
4. 其他事項:百分之五。
(二) 單位團體組:
1.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2. 統計資料發布管理:百分之二十。
3. 應用統計分析辦理成效及提供情形:百分之二十。
4. 內部統計稽核辦理情形:百分之三十。
5. 其他統計業務創新或改進辦理情形:百分之十。


七、 編表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 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嘉獎一次。
(二)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前項獎懲不得與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獎懲重複。


八、 單位團體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 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嘉獎一次。
(二)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前項獎懲不得與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獎懲重複。


九、 各科室應依稽核成績造具獎懲人員名冊,送交會計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