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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籌組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經發市字第1000042104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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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籌組原則
辦法:
訂定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籌組原則
一、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9條及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
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為發揮公有市場自治功
能,建立各攤(鋪)位使用人與政府之間橋樑,並策動自動自發管理,配合
政府政策之推動,並執行市場之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及設施之維護等事項,
爰訂本原則。


二、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加入自治組織成為
會員。
新建市場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於預定簽約日一個月前,代為召開第
一次自治組織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
應擬訂自治組織章程草案,並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現有既存市場未成立自治組織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
織籌備會議,並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
治組織章程草案,並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三、自治組織應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於
選任第一屆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會組織章程後,檢附下列文件送市場管理
處備查:
(一)會議紀錄及出席會員名冊。
(二)代表名冊。
(三)自治會組織章程。
自治組織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由籌備委員會主席召集之。籌
備委員會主席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籌備委員得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一項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


四、本原則施行前已成立自治組織之市場,現任代表或會長任期尚未屆滿
者,於任期屆滿後改選之。


五、本原則所定自治會組織章程草案範例、代表名冊範例,詳見附件一。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