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以下簡稱共同天線)者,
應於地面層適當位置配設外接端子,便利供附近地區受該建築物影響電視收
視之建築物住戶自行外接使用。
前項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負責設置、管理及維護。
第三條 共同天線之設置,應委託建築師設計;其設備圖說與設置完成之
設備應經合法登記開業之電氣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及檢查。
前項設備圖說,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報開工時送主管機關備
查;並應於建築物竣工時,一併檢附經專業技師簽證及檢查合格之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
第四條 共同天線之規劃及設計內容,除應符合一般電氣設備規範外,其
於地面層外接端子之電視信號水準應達七十五分貝微伏(dBµV)以上。
第五條 電視收視受建築物影響之鄰近社區住戶請求外接使用共同天線
者,應自行辦理外接事宜;其外接設備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