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建築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
組會議(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會議):
一、建築物地上十五層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地下二層以上或實際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
三、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建築工程。
前項以外之建築物,起造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第四條 諮詢費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起造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
內或申請時繳納。
前項已繳納之諮詢費,於主管機關取消諮詢小組會議或起造人於召開前撤回申
請時,起造人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五條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時,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及監造建
築師應親自與會說明。
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有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