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觀產字第10231649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之設

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旅館,指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

 


三、一般觀光旅館全部或一部設置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基地應面臨寬度三

十公尺以上之已開闢道路。

 


四、一般旅館全部或一部設置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基地應面臨寬度八公尺

以上之已開闢道路,並於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設置門廳及旅客接待處,且

客房不得設置於地下室;其非以整棟建築物為旅館使用者,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經該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營業樓層應整層為旅館使用。

(三)設有獨立之旅客出入口。

 


五、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建築設計圖說。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檢附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

記簿謄本;以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

物使用執照影本;其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並應檢附土地或建築

物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建築設計圖說,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位置圖,且應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二)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配置圖,且應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

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各層平面。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

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

取得者為限。

 


六、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應於一年內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

用執照,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但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局

申請准予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