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裁罰事
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擅自建造或使用:
1、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三十罰鍰。
2、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四十計罰。
3、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部分按前目規定計
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五十計罰。
4、 持有本府農業主管機關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容許使用
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等文件: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5、 未經核准設置於建築物露臺、屋頂及屋頂突出物上之鋼構物依高雄市建
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設置為太陽光電設施者:處工程造價千分之
一罰鍰。
(二)擅自拆除:
1、 建築物為地上一層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
2、建築物為地上二層至三層: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
3、建築物為地上四層以上: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六千元罰
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罰
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五、公益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七條及八十九條規定處罰者,
其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酌定之。
本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宗教建築物,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