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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65384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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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裁罰事

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擅自建造或使用:

1、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三十罰鍰。

2、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四十計罰。

3、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部分按前目規定計

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五十計罰。

4、 持有本府農業主管機關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容許使用

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等文件: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5、 未經核准設置於建築物露臺、屋頂及屋頂突出物上之鋼構物依高雄市建

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設置為太陽光電設施者:處工程造價千分之

一罰鍰。

(二)擅自拆除:

1、 建築物為地上一層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

2、建築物為地上二層至三層: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

3、建築物為地上四層以上: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六千元罰

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罰

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五、公益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七條及八十九條規定處罰者,

其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酌定之。

本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宗教建築物,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酌定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