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執行本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之查報及取締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坡地:指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外,依水土保持
法第三條規定劃定並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土地。
(二)違規使用案件:
1.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2.符合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山坡地超限利用者。
三、本市各區公所就其轄內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查報:
(一)依區內所轄各里山坡地之分布狀況及實際需要劃定巡查區並規劃巡查
路線及時程,按月實施巡查。
(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巡查人員。必要時,得指派山坡地範圍所在之里幹
事或委託巡查志工。
(三)每月十日前應將前一個月之巡查紀錄(如附件一)函送本府水利局。
(四)確認水土保持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所交查之衛星影像變異點位置有無山
坡地違規使用之情形。
(五)如發現有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時,應查明行為人、違規地點及違規事
實後,填具山坡地管理查報表(如附件二)及檢附違規照片,函報本府水利
局。
四、本府水利局收受本市各區公所查報之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後應即審查並
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調查
相關事證,並會同有關機關實施勘驗。
實施前項勘驗時應通知行為人到場。
五、本府水利局就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除依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外,如涉及其他業務或有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應移送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六、本府於每年年度終了,得就本府所屬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所為
之執行情形,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