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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事人員專區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人企字第103303477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事人員專區使用要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事人員專區使用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健全人事人員專區(以下簡稱本

專區)資料完整性,促進言論正面多元性,並建立獎勵課責機制及規範管理

之責,同時使本處所屬人事人員瞭解本專區使用方法及權限,以透過網路社

群互動方式,鼓勵積極參與,達經驗交流及知識分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專區使用對象(以下簡稱使用者)如下:

(一)本處暨所屬各人事機構之專任人事人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兼任人事人員。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協辦人事業務人員。

(四)本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職員。

 


三、本專區共建置「人事人員動態」、「港都人事e言堂」、「芳園百里」、

「各人事作業系統」、「重要人事政策」、「各類表單」、「標準作業流

程」、「人事法規」、「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人事人員通訊錄」等十大

項目;除「港都人事e言堂」建置三至五個討論區並各設版主及副版主管理版

務,及「人事人員通訊錄」由使用者個人維護管理外,其餘項目由管理者維

護管理。

 


四、本專區使用權限之開放或取消,由本處統一辦理。

 


五、使用者應使用自己帳號使用本專區,並應遵守下列使用規定:

(一)不得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商業推銷或網路交易等

不適當之文章、圖片或影音檔。

(二)不得上傳佔用大量頻寬之檔案及儲存資料之空間。

(三)不得散布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干擾其他

網路使用者或破壞節點之硬軟體系統等類似之行為。

(四)不得在本專區內之公眾討論區討論有關政治、宗教及私人等違反專業

倫理的事務;亦不得發布影響他人權益或涉及隱私之文章、圖片或影音檔

時。

(五)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或轉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章、圖片或影音檔;如

引用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及著作權所有人。

 


六、本專區各項目,由本處或指定使用者維護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即時性。

 


七、港都人事e言堂各討論區設版主一人,由經簽奉核准之本專區使用者擔

任,負責維護各版公正性及中立性,並確實掌握版面事務、張貼公告及文章

之回覆與處理;副版主二人至五人,由版主自使用者中提名擔任,襄佐版

務。

前項版主及副版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版主及副版主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由本處處長指定本專區使用者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專區設檢核小組,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

為副召集人,均由本處處長指定本專區使用者擔任,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擔

任:

(一)本處各科相關業務人員。

(二)本處所屬人事機構代表。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檢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使用要點修正之建議。

(二)檢視本專區各項目功能是否符合需求及便利。

(三)檢視本專區內容之正確性與即時性。

(四)檢視港都人事e言堂討論主題是否適切,並提供指正意見。

(五)研議本專區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遵循

資訊相關法令及禮節。

(六)本專區使用者、管理者、港都人事e言堂版主之獎勵及罰則等事項之審

議。

(七)其他與本專區有關之管理事項。

 


九、本專區使用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但敘獎額度,本處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之:

(一)投稿本專區芳園百里,經本處審核並刊出者,核予嘉獎一次。多人撰

稿者,獎勵以一人為限。

(二)本專區管理者負責盡職、表現良好,獎勵額度最高為記功一次。

(三)各討論區版主及副版主負責盡職、表現良好,獎勵額度最高為記功一

次。

(四)本專區使用者如表現優異得由管理者、版主舉薦,核予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案於每年十二月底提本專區檢核小組審查後,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十、使用者違反第五點使用規定者,經本專區檢核小組審議,得其情節輕重

得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記列個人缺點函送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作為人事主管考評平時考核之

參考。

(二)停止使用本專區一個月至一年。

管理者、各討論區版主及副版主違反第五點使用規定者,加重其處分。

前二項違規情形,如有違反相關法律之情事,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本處得指派管理人員隨時查核本專區資料之正確性。查核發現缺失,

管理者、版主、副版主或使用者應檢討改善。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