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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介抵費地及標售地得標人申請貸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發字第103700066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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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介抵費地及標售地得標人申請貸款作業要點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介抵費地及標售地得標人申請貸款作業要點

 

一、對象:

已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標售抵費地及標售地投標須知第十

一點規定繳納地價款百分之三十定金之得標人。

 


二、轉介銀行: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

 


三、申請貸款金額、利率、期限、償還及保證,由貸款人與高雄銀行自行約

定。

 


四、申請手續:

(一)得標人應自繳納得標總價百分之三十定金日起十日內,逐標填具高雄

銀行貸款申請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轉介申請,經本局檢視需

用文件齊全後列冊轉送高雄銀行辦理。

(二)高雄銀行核准貸款後,應將核定貸款額度通知得標人及本局,並同時

檢具貸款承諾書、得標人撥款委託書、授權書向本局申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

書。

(三)如得標人未獲得高雄銀行核准貸款者,應按投標須知第十一點規定辦

理繳款。

(四)如得標人所繳定金與高雄銀行核定貸款額度總和不足繳付得標總價

者,本局應通知得標人補足差額價款。

 


(五)本局於審視貸款承諾書、得標人撥款委託書、授權書及應繳納之地價

款無訛後,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予高雄銀行。

 


五、撥款:

標售土地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及高雄銀行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高雄銀行應

於三日內依得標人撥款委託書將貸款金額一次撥入本局「平均地權基金專

戶」或「高雄市高坪特定區特別預算」,撥款日期最遲不得超過得標日起算

三個月。

 


六、附則:

(一)本局轉介申請貸款作業,不負責協助得標人獲准貸款之義務。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照銀行法及高雄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如有疑義時,由本局本於誠信原則及有關法令解釋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