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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高字第 103373292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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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辦法:
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一、為使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
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三、學校應選用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科書;無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
科書或情形特殊者,應選用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教材。


四、學校選用教科書應由任課教師推薦,由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過,
送經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五、教科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應以教育部發布之課程綱要教學科目為限。
 (二)每科以選用一種教科書為原則。如學校經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
過,採用連續性之教科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
  (三)選用過程應本專業、公平、公正及民主參與。
  (四)教科書內容應符合下列需求:
   1、符合學生學習方式、能力與身心發展及特性,並考量教育原理、  
課程統整、銜接及教學目標之達成。
   2、考量教師教學專業需求及學校本位或特色課程之發展。
   3、因應稀有類科或適應學生特殊需要。


六、學校應於開學前上網公布各科採用之書名及版本,供學生自由選購。學
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書者,應准免購。
  學校不得將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及評量卷等列入書單要求學生購
買,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七、教科書得由學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辦理採購。


八、以學校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時,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
務之處理,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由員生社辦理教科書採購,應依合作社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其費用之收支應
分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及會計共同具名依規定處理。


九、教科書採購單位均應與書商訂定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雙方之權利與義
務等事宜。


十、除依本注意事項選用及採購教科書外,其實際選用作業方式由學校自行
訂定實施規定辦理之。
學校選用及採購教科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該項紀錄及辦理採購之
契約、憑證及帳冊等相關資料應依有關規定歸檔保存十年,以便查核。


十一、本府教育局對於學校辦理教科書採用事宜是否合於規定,列為一般視
導要項。各駐區視導人員應於開學註冊前後,前往學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
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二、學校附設國中部之教科書選用及採購,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之選用及採購,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